牵虎晒月 发表于 2004-7-2 00:54:13


没错

luoyu6401 发表于 2004-9-15 00:47:53

以下是引用情绪点子在2004-6-30 16:53:10的发言:


我认为不是这样:


审核的目的有二:符合性和有效性
符合性不合格容易从标准中找到条文,有效性不合格恐怕就难找了。
所以目前不少审核员说实话只能审到符合性,审不到有效性。


如果问题达到有效性问题的话,我想总可以在具体条款里找到对应内容的,否则怎么证实组织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产品的能力。如果不能证实就可以在审核报告中开1.2条,也就是说不通过。

hongyikang 发表于 2004-9-16 23:09:32

??

xuby2008 发表于 2005-8-6 21:04:21


谨遵贴近和慎判原则

chiyue1100 发表于 2005-8-4 23:12:48


我的呢?审核员在帮人家企业指出提高有效性的方法

宝仔521 发表于 2005-11-19 07:27:42


仁兄可能审核经历不多,不可能会有规定不符合项必须判标准条款的,因为还有公司自己的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与顾客签订的合同。


yangyiquan 发表于 2005-11-23 17:36:50


我比较赞同安心老师的观点,呵呵,我自己开不合格报告也是这么开的,如果找不到出处,就会提醒受审核方,但不开不符合报告。

至于点子兄的观点,做为审核员,我也认为很有道理,但凭良心说,目前还顾不到体系的有效性那儿,能确保体系的符合性我就要烧高香了

望梅止渴 发表于 2006-11-18 15:30:23

真是越辩越明。

作为审核的目的是用于确定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程度。审核发现用于评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识别改进的机会。

所以审核并不针对有效性,但审核发现则是组织评价评价有效性的依据。

体系的有效性不能由审核员评定,只能由受审核方对包括审核结果在内的各类输入进行综合评审后才能评定。

判不符合一定是要在标准中有依据的,否则只能建议或观察项了!

多谢版主和几位首长!

jsb 发表于 2006-11-18 19:59:31

最好是要对照标准判.

kaixing 发表于 2006-11-22 22:30:02

这样规定是对的,否则你凭什么判被审核的某方面不符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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