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成立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05-09-21 10:35:42
(2005年9月27日提交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认证认可工作方针政策和行业规范、规则;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认证认可行为;提高认证认可工作有效性、公信力和信誉,促进认证认可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可机构;与认证认可有关的组织和研究机构可申请协会单位会员。
经过注册的各类认证人员及与认证认可工作有关人员可申请协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由申请组织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
(三)依法批准从事认证、认可及相关工作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简介;
(五)属于获得认证的组织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六)相关组织和研究机构须提供证明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组织、机构简介;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由个人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张;
(四)证明个人从事认证认可工作的资格、能力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管理规定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批准程序:
(一)申请材料以书面文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秘书处审核符合要求后,报请理事会批准。
(二)秘书处自收到会员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理事会批准接纳为本协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或个人自接到《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员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会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接纳为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章程》第十条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章会费
第十一条协会秘书处设立的财务部门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年度会费5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年度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年度会费15000元;
(四)个人会员年度会费200元。
第十三条会费使用: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协会行业管理工作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交流活动等的支出;
(三)协会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学习资料和组织培训的支出;
(五)协会网站的维护费用;
(六)开展认证认可制度推广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开支;
(七)开展会员国际交流、交往的部分开支;
(八)举办各类相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九)认证认可事业宣传;
(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十一)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会费交纳办法:
(一)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在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时,交纳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三)会费缴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十六条
协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年度注册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日。注册期间需提交《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员年度注册登记表》,注册通过后,在会员证书上加盖注册章。
第十九条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3个月后在本协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公布退会名单。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第二十条受到处罚的会员,秘书处在协会网站或刊物上进行公布。
第五章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标牌。协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
第二十二条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注册,迟交年度会费逾期达一年者,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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