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申请认证的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否则一旦违约,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认证机构的要求是没错的。
任何公司下属的分厂或部门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故不能独立申请认证。
但是,不能独立申请不等于不能被认证。能够采取变通认证范围的办法,比如:“下属***分厂的***产品的生产”,这样岂不两全其美?
[ 本帖最后由 无锡安心 于 2006-9-20 09:57 PM 编辑 ] 我不同意无锡安心老兄的见解,我觉得你混淆了“审核委托方”和“受审核方的”区别。
另:江南大姐的看法我同意,这确实应该被认为是认证机构在逃避风险的做法,但有2点不明,1、风险何在?愿闻其详。2、认证机构对于风险应该是“规避”,而不应是“逃避”,按标准可以独立申请,而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是否合适?更或者说是否合法? 光与影分子老兄也混淆了“审核”和“认证”的区别啊。任何对象都可以被审核,但不一定都能被“认证”。 原帖由 无锡安心 于 2006-9-20 09:48 PM 发表
组织申请认证,和认证机构即产生合同关系。签订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必须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主体平等特指法律地位平等。
故申请认证的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否则一旦违约,由谁来承担 ...
我觉得组织能否申请认证,不应该取决于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应该取决于能否独立建立和运行体系。
至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合同,违约了好承担责任的问题,我觉得完全可以用“xx自来水有限公司”作为认证委托方,来签订合同,pe管材分厂作为被认证方接受认证的方式来解决。 原帖由 光与影分子 于 2006-9-24 09:56 PM 发表
我觉得组织能否申请认证,不应该取决于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应该取决于能否独立建立和运行体系。
至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合同,违约了好承担责任的问题,我觉得完全可以用“xx自来水有限公司”作为认证委托 ...
实际上你表述的意思和我是一致的。只是在文字上的区别。你所说的可以“申请认证”实际上就是我所说的可以“被认证”。只是合同的签订方必须是有法人资格。 是这样理解吗,作为组织内部的一个部门是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ISO9000认证的;但实施过程中因为认证公司要规避风险,必须与注册的法人单位签认审核合同.
记得学习时讲过,组织内部的一个部门是不能以独立的个体申请认证的, 应该可以通过审核的,但合同必须由法人单位签订. 我认为完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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