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点子 发表于 2010-6-15 01:08:08

浅论认证审核与不符合报告的关系

本帖最后由 情绪点子 于 2010-6-15 02:41 AM 编辑

最近几天,偶尔和几个审核员同事讨论起认证审核和不符合报告的开具,发现他们有些理解和掌握与我还是有很多的不同意见。然后回想一下从业十多年来,一路上确实发现有不少审核员对于不符合报告的认识其实是存在问题的,于是决定了抽个时间写一个帖子论述一下我的个人观点。却在准备中不由想起刚进入现在这家机构的时候,现场验证和关闭30多个上次审核时香港同事开具的不符合弄到手软的境遇了。

下面说说我的个人观点,我从三个方面说一下:

第一、认证审核的目的获得体系能否认证注册的推荐性结论,而不是开不符合报告

我想这个问题,但凡是一个合格的审核员,都会很清楚。认证审核的目的是形成“是否可以推荐受审核方管理体系注册(或维持注册)”的推荐性结论。但是不少审核员在考试的时候会回答这个问题,可一到实际审核中,又不由得又变成了为了寻找不符合而审核了。

我认为:要形成“是否可以推荐受审核方管理体系注册(或维持注册)”的推荐性结论,其依据显然应该是对体系的总体评价(符合性、有效实施和保持)。而对体系的总体评价应该是在审核中获取并经过确认的大量“符合性证据”,或者说“正面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

很多审核员在首次会议中介绍审核结论的形成原则时,不谈基于基于体系总体评价,也不谈正面证据的充分性,却给出了“没有开出严重不符合报告,所开出的一般不符合报告没有过多地集中在同一个部门、区域或标准条款上,那么审核结论都是可以推荐认证注册”的说法,我认为这样的说法很显然是错误的。

第二、实现审核目的不需要开出书面不符合报告

审核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取“符合性证据(正面证据)”,但有“符合性证据(正面证据)”,肯定就有“不符合的证据(负面证据)”,因此审核时肯定也会获取到大量这些“负面证据”。我们试问一下:这些负面证据不开出书面的“不符合报告”会不会影响体系评价,以至于影响审核目的的实现呢?很显然不会。因为在进行体系评价的时候考虑到这些“负面证据”就好了,开不开书面的“不符合报告”根本没有影响。

我们设想一下,审核时候,我们的审核笔记(audit notes)上记录了这些“负面证据”,然后在最终审核报告(Final audit report)上的体系评价部分,对发现“负面证据”的领域给与相应的评价,并最终形成整个体系的总体评价,以致得出审核结论,这是不是一个很完整的过程?

很显然这个完整的过程无需书面的不符合报告的参与。

第三、开具不符合报告是实现审核增值的考虑

但是在实际审核中, 出于帮助受审核方发现体系的薄弱环节,以便在日后的体系完善和持续改进上有所遵循,作为一种审核增值的体现,对于审核中发现的“负面证据”,在可行的情况下,审核员可以考虑将其传递给受审核方。

注意这里有两点:第一是审核员“可以”,是可选项,而不是强制,因此有些认证公司提出“审核中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都要开出不符合报告”是不合理的(很多时候这条规定让审核员占用大量调查取证和评价的时间来开不符合报告)。其二是这种“传递”方式不仅仅局限于“开出不符合报告”,审核中口头交流、最终审核报告中描述都是可选的方式。我个人的建议是,对于发生偶然,影响面单一,事实清楚,通过口头交流受审核方已经充分认识并承诺改善的不符合项,口头交流即可。而对于不符合事实有代表性、事实复杂不易理清、改善时涉及多个部门协调这类不符合项,考虑到受审核方对不符合事实的充分理解、以及改善时的协调,可以考虑以书面不符合报告的形式提出来(其实也可以在最终审核报告中提出)。

第四、“以不符合报告引导受审核方“缝补”体系,以达到认证注册要求”的认识是个误区

有些认证机构要求审核员把审核时发现的所有负面证据都形成书面的不符合报告,并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改善,其目的是以不符合报告引导受审核方“缝补”体系,以达到认证注册要求。这样的认识是自欺欺人的。

我们都知道体系审核而是基于抽样的,抽样所发现的不符合,也仅仅是冰山之一角,改善完毕不等于体系都完全符合再没有不符合了。这就如同产品抽样检验,几收几退,着眼的是手边的几个不合格品,但判定的却是整批的产品是收还是退。我们不可能把手边发现的几个不合格品返工合格了,就判整批合格了。

而且,如果作为一个外部验货人,其关注点在于整批产品按照抽样方案是接收了就好了,对于抽样所发现的几个不合格产品,有必要去格外细加关注吗?工厂对这几个不合格产品如果没有加以处理就出货,其实也就是一个不合格品处理的不合理而已。

第五、“不符合项关闭”或“提交纠正措施计划”之后才进入认证评定程序,是个两损的规定

众所周知,原则上来讲,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是初次审核日后推的3年,而不是发证日的后推3年,因此,基本上所有的认证机构都要求:“不符合项关闭”或“提交纠正措施计划”之后才进入认证评定程序,我觉得这是没有道理的。这客观上让很多企业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时间缩减了1-2个月时间。

我们前面已经论述了,审核中的“负面证据”是否开出不符合报告,并不影响体系有效性的评价,也不影响审核结论的出具,因此更不会影响认证结论的出具。因此,企业对待“不符合报告”的后续措施,并不影响本次认证结论。因此,何必要等到“不符合项关闭”或“提交纠正措施计划”之后才进入认证评定程序呢?

至于受审核方对待这个不符合报告没有采取应该采取的纠正措施,那么会在下一次审核中被识别为一个8.5.2的不符合证据,影响的是对其下一次审核的结论,和这一次又有啥关系呢?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不敢说肯定对,欢迎拍砖。但我希望是您思考之后的见解,起码也要是用ISO或者IAF标准之类的规定来驳斥我,我不希望你拿所谓某个机构的程序文件规定之类来对我横加指责,那我只能说你和我的认识理解还没到同一个层次上。

中国认证业界的悲哀就在于师傅带徒弟,一代带一代。师傅没搞明白,徒弟就更搞不明白,三代下来,以讹传讹,就成为金科玉律不能更改了。

这个行业太缺少一些能有自己思想和创造力的人了,连最起码敢于质疑的人也是越来越少了。君不见,翻翻现在很多认证培训中心的审核教材,审核技巧里面还有多少还是1992年中国第一批赴英国BSI学习的教材内容?君不见,2000版9001标准已经发布这么多年了,谁都知道审核的工作量取决于产品的种类和过程的复杂程度,但审核人天表的基数还不是参考企业人数规模?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上到CNAS、CCAA,下到认证机构技术管理人员、普通的审核员,有几个质疑过?

kettlecontrol 发表于 2010-8-24 20:32:52

楼上讲的很精辟,但要注意一个最大的问题点:我们现在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如果哪天国家出规定所有认证机构的优胜劣汰,保留下来的机构开支都有国家财政负担,审核方面企业不用掏一分钱,

kettlecontrol 发表于 2010-8-24 20:33:30

那样的话,我想才能一改国内 的ISO认证 假大空 的现状,体制问题

情绪点子 发表于 2010-8-24 23:01:31

我觉得这似乎与中国特色没有关系

alex 发表于 2017-2-21 20:28:35

很精辟的见解!

光与影分子 发表于 2017-3-6 2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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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dguangli 发表于 2019-3-1 15: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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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点子 发表于 2021-12-20 14:32:12

自己顶一下楼,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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