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ck1314518 发表于 2010-6-29 10: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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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CE-RTTE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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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线遥控产品、通讯产品,必须符合R&TTE指令(无线电及通讯终端指令)-1999/5/EC要求。

R&TTE指令所包括的产品有:

短距离无线遥控产品(SRD) 例如:遥控玩具汽车、遥控报警系统、遥控门铃、遥控开关、遥控鼠标、键盘等。
专业无线电遥控产品(PMR) 例如:专业无线对讲机、无线麦克风等。
有绳电话、传真、MODEM、电话答录机、小总机(PABX)
无绳电话CTO、CT1、CT1+…
ISDN(数字电话产品)
DECT(增强型数字无绳电话)
GSM、CDMA…
蓝牙产品 例如:蓝牙耳机。

对于无线电及通信终端产品,测试认证包括:

电磁兼容测试EMC
安规测试LVD(新指令中,对于电池输入的RF产品,也要求进行此项测试)
根据欧洲ETSI标准,美国FCC标准进行无线电通讯设备测试(RF测试)
欧洲允许频谱的信息通告(Notification)
CTR(TBR)测试
电器安全及健康防护测试(SAR评估)

无线产品进入东欧市场相关规定

自2004年5月1日起,欧洲共同体增加了10个会员国,包括马尔他、斯洛维尼亚,塞普勒斯、斯洛伐克、捷克、波兰、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因此R&TTE指令的效力将扩大至这些新增的会员国。在通讯终端设备和无线产品能够合法地在这些国家贩售之前,必须根据R&TTE指令执行测试、取得认可,同时也必须拥有CE-mark。

当无线产品欲在欧洲共同体会员国内销售,必须考量到某些细节。由于欧盟各会员国在历史上都是自主发展的,每个国家所开放的频段可能不同,所以在欧盟的区域内,有某些频段仍旧需要统一。幸运的是,在此同时,有许多频段在旧欧盟会员国已经是调和的(hormonised)。然而,那些明定在调和(harmonised)频带之外使用的无线产品(即所谓的第二类产品-Class 2-equipment)必须通过规定的报备程序。经由报备,设备批发商(或制造商)通报该会员国频率管理当局此产品打算在该国上市。主管当局有4周的时间可提出异议,若在此期间没有任何异议,则代表此产品可在这些国家上市。产品、包装和产品附属的文件必须清楚地说明操作限制。另外,在产品及包装上都必须附上CE-mark与Alert-Symbol。

欧盟的扩大对于无线产品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某些频段在旧欧盟时期是调和的(harmonised)(2004年5月1日前),但现在可能丧失其调和的特性,因为这些频段在新会员国中或许是用在其它用途(如军用、警用频道)。可惜的是截至目前为止,这些问题尚未有任何解决方案。

欧洲委员会的Enterprise Directorate-General建议以现行的产品分类作为产品上市的基准。也就是根据法令,第一类产品(Class 1-equipment)若没有任何另外的通知,即可进入所有欧盟会员国的市场贩售。另一方面,第二类产品(Class 2-equipment)则需经过报备程序才能进入市场贩售。打算在新会员国市场内贩售第二类无线产品的负责厂商必须通报各个相关频率主管机关,亦即R&TTE指令所规定的报备(notification)程序。如果主管当局在指定的四周内没有任何异议,则该产品即可引进当地市场。但若有异议,欧洲委员会的Enterprise Directorate-General则会要求相同资料来审查该产品以确保问题能尽快解决。

欧盟的Enterprise Directorate-General将于六月开启一网页来及时答复无线分类问题。详细信息请参阅 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rtte/index.htm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通信产品和无线产品在进入欧洲市场时势必会发生些许障碍。欧洲委员会当局意识到这些困难,故保证会对这些个案以不官僚且快速的方式竭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欧洲通信部的入口网站www.ero.dk提供了欧盟地区调和频段和第一类产品的完整信息。其专业人员很乐意替您的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提供服务,就如同其它遍及全球的区域市场一样。

电子电器产品CE认证-RTTE指令相关的协调标准
1:EN 50081-1:1992
电磁兼容性-一般发射标准-部分1:住宅业、商业和轻工业
2:EN 50081-2:1993
磁兼容性-一般发射标准-部分2:工业环境
3:EN 50082-2:1995
电磁兼容性-一般抗扰度标准-部分2:工业环境
4:EN 50083-1:1993
电视信号、音响信号及交互作用有线网络-部分1:安全要求
1997年对EN 50083-1:1993标准的修订A2
5:EN 50360:2001
说明移动电话符合有关人类暴露于电磁场(300 MHz-3GHz)基本限制的产品标准

6:EN 50364:2001
对于工作频段为0Hz-3GHz的、用于电子物品监控(EAS)、无线电频率识别(RFID)及类似用途的装置,人体暴露于其电磁场的限制
7:EN 55022:1998
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干扰性能-测试限制和方法
2000年对EN 55022-1:1998标准的修订A1
8:EN 60065:1993
家用及类似一般用途的主要电子设备及相关装置的安全要求
1997年对60065-1:1993标准的修订A11
9:EN 60215:1989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安全要求
10:EN 60825-1:1994
激光产品的安全-部分1:设备分类、要求及用户指导
2001年对60825-1:1994标准的修订A2
11:EN 60825-2:1994
激光产品的安全-部分2:光纤通讯系统的安
12:EN 60825-2:2000
激光产品的安全-部分2:光纤通讯系统的安全
13:EN 60825-4:1997
激光产品的安全-部分4:激光保护装置
14:EN 60950:1992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1997年第60950:1992标准的修订A2
1997年第60950:1994标准的修订A11
15:EN 60950:2000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16:EN 61000-3-2:2000
电磁兼容性(EMC)-部分3-2:限制-(输入电流达到并包括每相16A的设备)谐波电流发射限制
17:EN 61000-3-11:2000
电磁兼容性(EMC)-部分3-11:限制-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器的限制-额定电流低于或等于75A且有条件连接的设备
18:EN 61000-6-1:2001
电磁兼容性(EMC)-部分6-1:通用标准-住宅业、商业和轻工业环境的抗扰性
19:EN 61000-6-2:2001
电磁兼容性(EMC)-部分6-2:通用标准-工业环境的抗扰性
20:EN 61000-6-3:2001
电磁兼容性(EMC)-部分6-3:通用标准-住宅业、商业和轻工业环境的发射标准
21:EN 61000-6-4:2001
电磁兼容性(EMC)-部分6-4:通用标准-工业环境的发射标准
22:EN 300 065-2 V1.1.1 (04-2001)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接收气象或导航信息的窄带电报打印设备(NAVTEX);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条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23:EN 300 065-3 V1.1.1 (04-2001)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接收气象或导航信息的窄带电报打印设备(NAVTEX);部分3:含R&TTE指令第3.3e条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24:EN 300 152-2 V1.1.1 (07-2000)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海洋紧急位置指示器无线电信标(EP I RBs),用于121,5MHz或121,5MHz及243MHz导航频率;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条项下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25:EN 300 152-3 V1.1.1 (04-2001)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海洋紧急位置指示器无线电信标(EP I RBs),用于121,5MHz或121,5MHz及243MHz导航频率;部分3:含R&TTE指令第3.3e条项下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26:EN 300 162-2 V1.1.2 (12-2000)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用于水移动通讯业务VHF波段的无线电话发射器台及接收器;部分2:含R&TTE指令第3.3e条项下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27:EN 300 162-3 V1.1.1 (04-2001)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用于水移动通讯业务VHF波段的无线电话发射器台及接收器;部分3:含R&TTE指令第3.3e条项下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28:EN 300 219-2 V1.1.1 (03-2001)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地面移动服务;主要用于模拟对话、带内或外射频连接器的无线电设备;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条项下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29:EN 300 220-3 V1.1.1 (09-2000)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短程设备(SRD);功率为500mW,占用频率2525MHz-1000MHz之间的无线电设备;部分3:含R&TTE指令第3.2条项下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30:EN 300 224-2 V1.1.1 (01-2001)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现场页面调度;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条项下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31:EN 300 296-2 V1.1.1 (02-2001)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地面移动服务;带模拟对讲的整体天线的无线电设备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条项下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32:EN 300 328-2 V1.2.1 (11-2001)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宽带传输系统;工作频带为I SM 2,4GH、使用展频调节技术数据传输设备;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条项下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33:EN 300 330-2 V1.1.1 (06-2001)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短程设备(SRD);频率为9kHz-25NHz及环行感应天线频率为9kHz-30NHz的无线电设备;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条项下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34:EN 300 339:1998(05- 1998)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 电讯设备的一般电磁兼容性(EMC)
35:EN 300 341-2 V1.1.1 (11-2000)
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频谱标准(ERM);地面移动服务(RP 02);使用整体天线,向接收器发送特殊应答传输信号的无线电设备;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条项下主要要求的EN协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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