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点子 发表于 2004-8-23 18:30:51

抛一个问题大家思考(关于删减)


建筑设计院,提供的是设计服务。对其自身来说,没有开发新的服务项目,从这点来说,他就没有设计开发。
但他们的项目就是设计开发,很显然应该用7.5.1控制。这么说,他是不是也可以删减7.3呢?


如果说不可以,那么大家想想注塑厂,也是没有产品设计,但7.5.1活动中有7.3的内容,是否也不可以删减7.3?


如此引证下去。。。。呵呵呵,不得了哦!

victorxu 发表于 2004-8-23 19:24:26

个人觉得关键是对“设计开发”是如何理解的!就象我的企业是纺织厂,我们是接单生产,产品要求是客户提供的,但我们有个技术部,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将顾客的要求的产品的要求转化为工厂生产的要求,如果严格按设计的意义来说,是不是也不算设计开发啊!但我们现在是将技术部门的工作作为7.3来控制的!想想确实头有些大!呵呵!

xwj0562 发表于 2004-8-23 23:35:13


对设计院来说,他的主要工作就是设计新项目,如果不设计新项目公司也没有存在的价值,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建筑结构,所以没接受一个新项目都要重新设计,所以7.3不能够删减

weilili 发表于 2004-8-24 18:24:39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所有的设计开发过程都适用于7.3来控制,而不是说你的工作就是为别人设计项目就可以不用7.3控制了!

victorxu 发表于 2004-8-24 20:03:24


觉得楼上的观点有点意思,是不是也是就近不就远的原则!

hansin 发表于 2004-8-26 20:46:45

很明显,当然包括设计(7。3)!

yangyiquan 发表于 2004-8-28 21:00:42


我的浅见,我认为可以删减,7.3是针对向顾客提供产品本身的开发,而设计院很明显只是通过实施7.5来向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我认为可以通过实施7.1来进行策划就行了,而不需要进行开发

linda 发表于 2004-8-29 08:25:45


同意楼上观点

我们企业在实施AS9100体系时也是如此策划的

jackshi 发表于 2004-8-30 20:34:36

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开发”只是建筑设计院的一个生产过程!所以可以删除7.3。它应按7.5.1来控制!

victorxu 发表于 2004-8-30 21:58:26

怎么同意删减的又多了起来,本来俺的意思是7.5.1控制的,看来还要回去多学学标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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