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点子 发表于 2005-5-31 02:03:55

[原创]认证机构对ISO9001:2000认证实施和评定关注点的偏差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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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一:过多关注产品质量



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内机构,在现场审核和认证评定阶段,都过多地关注实物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并将实物产品的实际质量表现与是否发证直接挂接起来。他们认为,即使企业产品<FONT face="Times New Roman">qms</FONT>有些问题,只要实物产品的实际质量表现良好,就可以发证;反之,即使企业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qms</FONT>建立、实施、运行情况良好,只要目前实物产品的实际质量表现不好,就不可以发证;并解释说这样是为了降低认证机构的风险,而且是标准<st1:chsdate w:st="on" Year="1899" Mo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2.1</FONT></st1:chsdate>的要求。表现在实际审核活动中,是大量审核员审核时不去关注和收集企业质量体系策划、实施、运行、改进的证据,而是关注和收集实物产品质量表现的证据。


我的认为,企业实物产品的质量表现,是产品范畴的内容,产品质量表现的程度,并不能证实企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qms</FONT>的策划、实施、运行、改进的情况。而且,企业实物产品的质量表现,有执法部门加以检查和监督,<FONT face="Times New Roman">iso9001:2000</FONT>本身不应该卷入这个内容。同时,生产合格产品,是企业自身的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市场的优胜劣汰)。<FONT face="Times New Roman">Iso9001</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0</FONT>卷入这方面内容没有任何意义。对于一些普通企业来说,产品可能质量表现很好,这是因为它产品的本身就没多少技术难度可言,但是很难说这样一个企业在质量体系的表现上,就肯定比一个产品技术难度大的企业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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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二:过多关注于法规许可和法规符合



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内机构,在合同评审、现场审核和认证评定阶段,都过多地关注企业法规许可和法规符合的状况。(例如生产许可证、特种行业上岗资格等等)并将法规许可和法规符合的状况与可否接受认证申请和是否发证直接挂接起来。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降低认证机构的风险。


我的认为,法规的遵守都有相应的执法部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iso9001:2000</FONT>代替不了执法部门,审核员也代替不了法规专业人员。企业遵守法规的要求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实施<FONT face="Times New Roman">iso9001</FONT>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应该因此带来任何新增的法规义务,无论企业先前遵守法规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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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三:审核时间核定不科学



目前的审核时间的确定是按照《CNAB-AC12:2002 IAF对ISO/IEC导则62:1996的应用指南(第二版):2001》来拟定的,具体的确定表在2000版换版的时候进行了微调,但总的来说,一次确定的审核时间仍然是远远不足的。原因在于2000版标准要求是依托过程理论展开,条款的重复应用机率很大。相比较94版静态的模式化体系要求,审核的耗时是成倍的增加。而目前的审核时间只能保证审核员按照94版的静态思维,拣各部门的重点条款要求提纲挈领的审核一下,根本没有时间按照各过程,结合过程所有涉及条款去审核。



其次,目前按照受审核方从业人数确定企业规模的方法,也很明显带有制造行业的痕迹。2000版标准一再强调标准适用于各种行业,各种类型,不同规模的组织。但目前这种确定企业规模的方法确实不合理,最起码应该充分考虑组织核心过程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以及组织活动增值的能力。







偏差四:按条款审核,体系总体有效性的评价建立在散碎的审核证据基础上



2000版标准的一个重要进步是引入了过程思想和过程模式,与之相配合,审核方法上也应该引入过程的方法。然而直到现在,各认证机构,包括cnab,能够接受的还是94版那种“部门——条款”式的审核方法。因为缺少了过程模式作“服务器解析”,按“部门——条款”式的审核,只能获得一些散碎的条款符合性证据,既不充分,又不能形成系统的证据链条。



<FONT size=3><FONT size=2>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总体有效性评价是不可能的,可以评价的只是条款的已实施证据。</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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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98 发表于 2005-5-31 05:30:00

第一个观点同意,SGS审核时就很明显有这个倾向。

chenyuanjing 发表于 2005-5-31 20:10:13

同意第4个观点,BVQI与CQC几乎都是这样的。

waleyzhao 发表于 2005-6-1 08:39:31


正是有了1。1的应用才导致认证机构这样做。

最后一个观点也是大部分审核员口上说过程审核,其实实际做时仍是按照条款,没有真正领会到过程方法的内涵,即使按照条款审核,也可以按照PDCA循环圈进行呀

victorxu 发表于 2005-6-2 01:24:20


第一个观点我遇到的并不是很多,这些审核机构会将产品质量作为衡量的一个方面,但我遇到的审核机构并不会与认证发证结合得太紧密;

对最后一个观点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想法,其实对一般的组织来说,完全按过程审核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这需要在审核计划方案开始就要很好的策划,而且审核员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包括对被审核组织的熟悉程度都会影响过程审核的效果,目前具备这样能力的机构或者说审核员确实不多!

但确实如赵兄所说,即使你做不到过程审核,好歹也来个PDCA啊,虽然我遇到过能做到PDCA审核的审核员,但还是太少啊!

光与影分子 发表于 2005-6-2 19:13:12


关键是cnab和各认证机构可以接受的程度,限制了按过程审核的发展。
否则,找几个人先试行一下按过程审核,待有了模式大家都照此学习,我觉得按过程审核也没什么难的。
我认识几个国外小机构的国内代理,他们的审核员有的连审核员培训都没有参加过,但是也照样在做“过程审核”。


不怕做不到,就怕不知道呀!
现在有的审核员认为审核就是这个模式(对照标准一条一条核对),根本就不知道还有什么“过程审核”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 11:15:50编辑过]

victorxu 发表于 2005-6-4 01:18:48


可能还是我遇到的审核员比较少吧,很少审核员有真正过程审核的思想,有些也是嘴上说说,但实际在审核的时候还是按条款一个一个来!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05-6-7 07:19:56


真正过程审核的思想必须建立在对标准的精深理解,并且更要理解各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才可能真正采用过程方法来审核。

比如一个运作好的企业,而且SPC的采用程度很好,查其过程控制(包括过程的监测),就可以把7.5.1、8.2.3、8.4、8.5.2、8.5.3等一起结合查。

我是雨 发表于 2005-6-9 16:51:46

学学

szajr 发表于 2005-7-2 22:26:07

以前在咨询时,按照逆向的方法:出货台帐--出货单--入库单--检验报告--生产日报--生产计划--领料单--订单--合同评审--采购计划--供应商评估--客户要求的路径进行审核,感觉效果不错,当然,审核的时间非常的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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