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7.6还是4.2.3.F
在审核分析室的现场,发现几台自校仪器虽提供了自校记录,但都不能提供相应的自校规程,最后企业解释说,按惯例都是按产品说明书上进行校验的,请问应判7.6还是4.2.3.F. 判定4.2.3.F. 为什么不判在7.6呢?如果产品说明书可以指导校验,我认为没有不合格呀!
是的,要看效果.如果产品说明书可以指导校验,我认为没有不合格呀! 不合格的理由不太充分,记录校检的依据便可。 我认为应该是判7.6而不是4.2.3F 如果该机仪器的操作员都能熟练使用和校验该仪器,就算无产品说明书也不存在不合格。 以下是引用情绪点子在2005-6-27 12:56:10的发言:
如果产品说明书可以指导校验,我认为没有不合格呀!
同意点子兄的观点,产品说明书也可以做检验规程啊!当然关键是要建立在产品说明书是否可以有效的指导检验?应该还要追溯追溯!
如果不能有效指导,还是要开到7.6!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7 19:10:52编辑过]
说明书可以做为检验规程,但是我认为自校的方法应该纳入到分析室作业文件中,在现场审核时,就连分析室的检验人员也说不清楚自校检测的依据,只知道检测哪几个项目,因为企业有相应的检验,判7.6确实好象太重了.,另外请教一下,自教是否有效,应该如何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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