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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公布且从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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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3 06: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公布且从7月1日起实施.



<办法>之精神大家早已知道.提醒各位不要踩地雷!
发表于 2004-7-3 06: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满地是地雷,大家要吃饭,不踩是不可能的!

不过我就奇怪了,谁给了cnca设置地雷的权利?宪法??
发表于 2004-7-4 04: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给自己埋地雷!

自己给自己造坟墓!!
发表于 2004-7-4 04: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证是管得住,我就不信咨询他也管得住?
发表于 2004-7-4 04: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  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

    专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有关业务管理活动作为本职工作,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员;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

    第八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在认证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九条  认证培训人员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培训人员,具备相关认证或认证咨询人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培训机构与认证机构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机构或者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或者认证咨询活动。

    第十条  认证咨询人员应当在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咨询机构执业。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咨询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咨询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一条  特殊领域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时,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并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决定聘用执业人员时,应当查验所聘用的执业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归档留存。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关系解除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务合同。

    第十三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二)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

    (四)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程序;

    (五)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

    (六)接受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客户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七)在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人员与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八)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认证活动中与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认证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九)对所在执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隐瞒本人执业真实情况;

    (十)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人员;

    (十一)其他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及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询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及其执业的机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九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2万元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对被停止执业、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4-7-4 04: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看看,是不是一大堆废话!呵呵
发表于 2004-7-4 04: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jackshi在2004-7-3 20:10:03的发言:
你们看看,是不是一大堆废话!呵呵


你如果真有什么违规,查到你的时候,就不是废话了,哈哈
发表于 2004-7-5 01: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一个从事人力资源中介公司,专门输出兼职的管理者代表,帮一家企业搞完认证后再重新输出到另一家公司,也可以同时兼任几家公司的管代。

企业不咨询应该也能够申请认证吧,管代也没规定不能兼职吧。我看CNCA怎么查。依据什么查,查到了又依据什么进行处罚?

只要咨询不是通过认证的必要条件(这一点认证认可条例已明确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以申请方未接受咨询或培训而不予进行认证,且认证机构也不是傻瓜,送上门的生意哪有拒之门外的道理),那么对咨询行业的管理都是一纸空文。

还是一句话:治标应先治本,只要真正把住认证关,其他什么都管住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4 17:01:13编辑过]

发表于 2004-7-5 01: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1、认监委要查你,还需要理由吗?今天你这么做,他查你,明天你那么做,他再出一纸规定,照样查你!归根结底,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认监委!!!

2、认监委屁股也不干净,他敢查认证机构吗?归根结底,成立认监委还不是为了利益?——维护商检系的利益!你真的以为他要规范市场?他不搅乱市场就好了!!!目前国内机构,或多或少都是一个集团利益的表现,认监委真能查得了?相信一动真格的,cqc、ccic、甚至王X清的帽子,先被革命了!你可以这么想想,认监委真的可以权大通天,早就宣称cqc是中国唯一合法机构了,你以为他们不好意思宣布呀!他们还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呀!!!?
发表于 2004-7-5 01: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情绪点子在2004-7-4 17:21:57的发言:


呵呵


1、认监委要查你,还需要理由吗?今天你这么做,他查你,明天你那么做,他再出一纸规定,照样查你!归根结底,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认监委!!!


2、认监委屁股也不干净,他敢查认证机构吗?归根结底,成立认监委还不是为了利益?——维护商检系的利益!你真的以为他要规范市场?他不搅乱市场就好了!!!目前国内机构,或多或少都是一个集团利益的表现,认监委真能查得了?相信一动真格的,cqc、ccic、甚至王X清的帽子,先被革命了!你可以这么想想,认监委真的可以权大通天,早就宣称cqc是中国唯一合法机构了,你以为他们不好意思宣布呀!他们还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呀!!!?

深刻!!!

认证机构很多是为一些政府机构精简下来的行政人员分流的,必须给这些人一个位子和饭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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