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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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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3: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合作部,海关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题为“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的文件,重申了中国对于打击假冒UL标志产品的决心。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专利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厅)、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UL标志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等于获得了安全质量信誉卡,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因此,UL标志是有关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北美市场的一个通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经核准UL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由于UL标志的特殊作用,自1993年起,国内的一些单位开始假冒UL标志,有关假冒案件不断发生,假冒势头愈演愈烈。由于劣质假冒产品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侵犯了经UL注册的国内4000多家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促进外贸出口,保护国家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联合采取行动,组织一次为期半年(自2000年2月1日至2000年7月31日)的专项打击假冒UL标志的活动,以制止假冒行为的泛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牵头,组织开展UL打     假执法活动。

        二、由各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打击假冒UL     标志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来历打击侵犯UL标志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UL标志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UL标志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故意为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其他给UL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式,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打假工作。知识产权协调指导     机构负责打假的组织协调工作,专利管理机关予以积极协助、配合;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案件查处的技术工作,并按照商检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对冒用UL认证标志、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损害消费者佥权益的行为(包括检     验检疫部门移交的上述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外贸法及     其它外贸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假冒UL标志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处罚。

      五、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群众监督,对有重大嫌疑的单位进行突击检查。

       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严格执法,切实做好打假工作。执法检查中的     有关情况,特别是涉及政策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各自的主管领导和上级机关。

      七、对各地UL专项打假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将在下半年联合组织检查小组赴各地检查打     假执法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     地方和单位给予批评。

       八、在此次专项打假行动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知识产权协调     指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国家知识产权     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对假冒UL证明商标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专项打假活动联系方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综合协调处      

邮编:100088      电话:010-62093612      传真:010-62093091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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