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做“审核员”还是“记录员”
经常听到某些审核员说,审核一个部门的审核记录要写二、三十页,有些受审核方的记录来不及记就复印。大量的时间花在写记录,而问、查、看这些手法却用之甚少。
我奇怪,他到底是审核员还是记录员?是审核员进行了审核还是做了记录让技术委员会的再“审”?
另外,在首末次会议口口声声的保密承诺,在次好像无效,连受审核方的资料都要复印走。
希望大家讨论,审核记录的目的是什么?审核的证据应记录到哪一步即可符合要求,最好举例说明。
关键是技术委员会,他们不相信审核员的判断力,所以审核员只能做记录员!
可以说:110%的审核员不愿意做记录员
审核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都说是找符合性证据,来不及抄,复印也可理解,回去后再抄。那有效性和适应性该怎么判定?
这里的问题是:
“抄受审核方的记录”和“记录符合性证据”是等同的吗?
适当记录受审核方的证据性文件有错吗?但不要抄手册!
楼上说得没错。关键是“适当”到什么程度?
参阅本栏目“现场审核应记录到什么程度”一文“。
以下是引用无锡安心在2004-6-4 9:13:19的发言:
楼上说得没错。关键是“适当”到什么程度?
参阅本栏目“现场审核应记录到什么程度”一文“。
在哪里啊?
以下是引用光与影分子在2004-5-27 20:59:18的发言:
关键是技术委员会,他们不相信审核员的判断力,所以审核员只能做记录员!
可以说:110%的审核员不愿意做记录员
同意!!
以下是引用光与影分子在2004-5-27 20:59:18的发言:
关键是技术委员会,他们不相信审核员的判断力,所以审核员只能做记录员!
可以说:110%的审核员不愿意做记录员
同意!!
关键是技术委员会,他们不相信审核员的判断力,审核员为减小风险只有抄记录,明哲保身。服务宗旨放在哪里?